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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利好!200万补贴独立站!跨境电商企业迎来春天!发布时间 :2023/02/14 10:20:22    阅读次数::206     专题 :新闻动态

(一) 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。引导传统外贸和制造企业实现在线化发展、数字化转型,做大做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。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。对通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(9610)、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(9710)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(9810)等海关监管模式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企业,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扶持。对通过应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企业,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。

(二) 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商发展。鼓励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专业服务,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。对服务跨境电商企业50家以上且服务营收不低于1000万元,资金申报年度的服务营收同比增幅不低于15%的服务商,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。


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培育

(三)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。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商标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,给予不超过注册当年境外商标注册费用70%的一次性资金扶持,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;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通过国际认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,给予不超过认证当年国际认证费用70%的一次性资金扶持,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;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获得产品外观、发明等专利授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,给予不超过专利申请费用50%的一次性资金扶持,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

(四)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品牌全球推广。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自主品牌开展业务,对借助社交媒体、搜索引擎、跨境直播等开展自主品牌推广的企业,给予不超过推广费用25%的资金扶持,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。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境外推广,给予不超过推广费用25%的资金扶持,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。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展会开展品牌推广,对参加跨境电商展会的企业最高按展位费的70%给予资金扶持,单个企业每年单次参展费用的扶持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费。


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建设

(五)鼓励企业布局集货仓和海外仓。对列入省级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,除省级扶持资金外,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;对列入市级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,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。对单个运营使用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进出口集货仓,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,单个运营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;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集货仓年度跨境链路物流收入超过1亿元(含)、3亿元(含)、5亿元(含)的运营企业,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、100万元、200万元的资金扶持。


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育

(六)鼓励孵化机构与各区、县(市)跨境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合作推进跨境电商人才孵化项目,给予参加孵化项目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资金扶持;鼓励在杭高校开展“政产学研”合作,给予参加合作的每家单位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;鼓励举办国际化、专业化的跨境电商人才活动,给予活动举办方单个活动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。 


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生态建设

(七)鼓励企业开展融资。鼓励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合作,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出口信用、担保贷款,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创新型信贷产品,提高企业融资额度,降低企业融资成本。

(八)鼓励跨境电商海外网络建设。鼓励建立跨境电商海外网络站点,给予站点主体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。

(九)鼓励线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监测点发展。对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获评省级产业园、省级出口知名品牌,以及对新开设园区、获评优秀园区、新扩展园区、设立品牌出海基地、建设统计监测点的,按照因素法分配方案,给予相关区、县(市)资金扶持。


其他意见

(十)本意见适用于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,切实履行申请承诺,且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。

(十一)本意见除“六、七、九”条由市级财政承担资金的扶持政策外,其余扶持政策所涉资金均由市级财政及有关区、县(市)财政共同承担。其中涉及上城区、拱墅区、西湖区、杭州高新开发区(滨江)、钱塘区、富阳区、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,由市级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50%;涉及萧山区、余杭区、临平区、临安区、桐庐县、淳安县和建德市的,由市级财政和当地财政分别承担25%75%

(十二)本意见涉及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(杭州自贸片区管委会)牵头另行制定。

(十三)本意见自2023年2月18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6年2月18日,由市商务局(杭州自贸片区管委会)负责牵头组织实施。各区、县(市)以及各国家级开发区应结合实际,出台本地区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。